山東省應繳納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的單位有哪些?
答:根據《關于修訂印發<山東省地稅部門代收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魯會〔2018〕23號)第二條規定,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在稅務部門進行納稅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自2013年1月1日起實現的應撥繳的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由稅務部門代收。 第三條規定,除實行財政統一劃撥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的行政事業單位之外,省總工會直屬產業、大企業工會所屬單位已進行納稅登記的,由辦理納稅登記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代收。 山東省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的計提標準是什么? 答:根據《關于修訂印發<山東省地稅部門代收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魯會〔2018〕23號)第四條規定,計提標準:繳費單位按上月份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提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 全部職工:在各單位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資或其他形式的報酬的全部人員(含外籍人員和港澳臺人員),包括正式職工、合同制職工和臨時性、季節性用工、勞務派遣工以及離開本單位但保留勞動關系并領取生活費的職工和內部退養職工等。 工資總額: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含住房補貼、通訊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其他工資和單位發放的職工生活費等。對無法確定工資收入的,以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繳納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 職工工資總額的計算,按《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1990年第1號令)和《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于按照〈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的規定做好相關工會經費計提工作的通知》(總工辦字〔2009〕37號)以及有關勞動統計新增指標解釋等規定執行。 山東省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工會經費的繳費比例是多少? 答:根據《關于修訂印發<山東省地稅部門代收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魯會〔2018〕23號)第五條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撥工會經費,其中60%撥繳給本單位工會,40%繳納給上級工會。中華全國總工會、山東省總工會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比例執行。 山東省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建會籌備金的繳費比例是多少? 答:根據《關于修訂印發<山東省地稅部門代收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魯會〔2018〕23號)第五條規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上級工會全額撥繳建會籌備金。 山東省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有沒有免繳的優惠政策? 答:根據《關于修訂印發<山東省地稅部門代收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魯會〔2018〕23號)第十八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減免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繳費單位確因經營困難、連續3個月以上發不出工資的,可提交相關書面材料,向縣級以上工會申請緩繳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縣以上工會應在10個工作日內批復,緩繳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對撤銷、關閉和破產的單位,必須由繳費單位工會提出書面報告,并附有撤銷、關閉和破產清算的文件及相關復印件,報上級工會核銷。 山東省工會經費繳納后有沒有先交后返的規定? 答:根據《關于印發支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魯政發〔2018〕21號)規定,2018年10月1日起,建立工會的企業按國家規定標準(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的40%向上一級工會上繳經費;對按規定免征增值稅的小微企業,其工會經費上繳后,由上級工會全額返還給企業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