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3號),將“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更名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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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地說,就是“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取消了!這么長的名字可能大家比較陌生,一般我們是簡稱為“外經證”或“外管證”的。
以往企業有外出經營業務發生時,例如從注冊地廣東省跑到廣西省開展一項建筑安裝服務,就需要在外出經營前到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外經證”,再到經營地報驗登記;當地業務結束后,還需要針對外出經營活動進行申報,最后再帶上“外經證”回注冊地稅務機關繳銷。
是不是感覺很繁瑣!
為了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總局這次就針對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進行了優化,可別以為是換湯不換藥,還是有很大變化的!不信?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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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納稅人跨區域經營前不再開具證明,改為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即以前需要先開具“外經證”,現在只需到稅務機關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即可;而且有條件地區,可直接在網上辦理,不用跑去辦稅服務廳啦。
二、取消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的固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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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的“外經證”有效期一般不得超過180天,除非是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才可根據合同確定有效期?,F在不一樣了,“稅務機關不再按照180天設置報驗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區域經營合同執行期限作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納稅人可向經營地或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辦理報驗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續?!边@也是大大的便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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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再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
以往企業是需要在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后,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進行申報的,現在不一樣了,“納稅人跨區域經營活動結束后,應當結清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地稅機關的應納稅款以及其他涉稅事項,向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填報《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p>
四、不再需要繳銷“外經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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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企業在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后,需要帶上“外經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繳銷,現在不需要了。因為一是沒有“外經證”了,二是“經營地的國稅機關會及時將相關信息反饋給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納稅人不需要另行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反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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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017年10月30日起才正式實施
說了這么多,還有一個重點:就是新的規定從2017年9月30日起試行,10月30日起正式實施。2017年10月30日前已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業務的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的意見》(稅總發〔2016〕106號)執行。
六、新規定出臺后辦理業務的簡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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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外出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②外出到經營地,向當地的國稅機關報驗
③業務結束后,向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填報《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
三步搞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