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資薪金所得范圍
(1)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2)與勞務報酬所得的區別:非獨立勞動與獨立勞動;雇傭關系與非雇傭關系。工資、薪金所得是指非獨立勞動,與單位存在雇傭關系。通俗的說就是單位員工從事的勞動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
(3)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2004〕11號)
(4)個人因沒有休帶薪年假而從任職受雇單位取得補貼應當合并到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5)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原則,對于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目前我們對于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6)因工作需要,從單位取得并實際屬于工作條件的勞動保護用品,不屬于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7)單位發放的取暖費、防暑降溫費補貼,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8)個人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取得2倍或3倍的等加班工資,應并入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2.生育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于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但是超出上述范圍的津貼、補貼,應合并當月工資薪金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稅[2008]8號
3.誤餐補助不征個稅
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另誤餐補助不需要取得發票。
也就是說,人人都有的誤餐補助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稅發〔1994〕89號、財稅字〔1995〕82號
4.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免征個稅
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政策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十三條規定
5.福利費、困難性補助是否免納個人所得稅?
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其中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但是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都需要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例】因生病發放給員工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慰問金,可以作為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所得項目。
政策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稅發〔1998〕155號。
6、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免征個稅
個人按規定標準取得獨生子女補貼和托兒補助費,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但超過規定標準發放的部分應當并入工資薪金所得,關于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具體標準根據當地規定。其中托兒補助費不需要取得發票報銷。
政策依據:國稅發〔1994〕89號
7、不超過標準出差補助免征個稅
“差旅費津貼”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個人所得稅。
注意區分:員工出差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與差旅費補助是兩個概念。員工出差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屬于與企業經營相關的費用,如員工墊付費用,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憑相關發票等憑證報銷,差旅費補助是對員工的額外現金補助,屬于工資、薪金的一部分,不超過標準部分不征個稅。
由于目前差旅費發放標準并沒有全國統一的規定,在執行中,各地稅務機關對差旅費津貼的個稅處理不一,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是企業發放的差旅費津貼不超過各地財政部門制定的《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是企業能夠證明其自行應建立的《差旅費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差旅費津貼標準符合企業實際經營需要的,在標準內實際支付出差人員的差旅費津貼允許稅前扣除;
三是納稅人按照所在單位規定的標準取得的差旅費津貼,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所在單位沒有相關規定的,按各地財政部門制定的《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差旅費津貼標準執行;
四是稅務機關直接規定明確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差旅費津貼標準,超過部分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稅發〔1994〕089號
8、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其中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政策依據:財稅〔2012〕40號
9、“五險一金”(含提?。┟庹鱾€人所得稅
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按照國家或?。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稅〔2006〕10號
10、保險賠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1)對于個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對于個人自己繳納有關商業保險費(保費全部返還個人的保險除外)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不作為個人的應納稅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3)保險賠款免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國稅發[1999]58號
11.“特殊黨費”允許在個稅稅前扣除
黨員個人通過黨組織交納的抗震救災“特殊黨費”,允許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國稅發〔2008〕60號
12.黨員交納黨費計算基數是“稅后”書
(1)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津貼補貼是指:根據國家關于規范津貼補貼的有關規定,對各地各單位干部職工普遍發放的規范津貼補貼(工作性津貼和生活性補貼)。對于只有少數地區、部分單位或特殊崗位享有的津貼補貼,比如: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特殊崗位津貼和補貼(法院檢察院辦案津貼、審計補貼、紀檢監察辦案人員補貼、公安值勤崗位津貼、密碼人員崗位津貼、信訪崗位津貼、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貼等)、改革性補貼(住房公積金、住房提租補貼、通訊補貼、交通補貼等),以及社會保險類補貼、傷殘人員撫恤金等,不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
(2)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稅后”是指: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各項收入之和扣除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的余額。
例如,某省市機關單位的黨員,某月單位為其發放的工資和各項津貼補貼的項目有: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工資改革保留補貼、規范的工作性津貼和生活性補貼,以及住房提租補貼、通訊補貼、交通補貼、醫療補貼、住房公積金等。按照(黨費收繳管理規定)第一條和問答第一條規定的口徑,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工資改革保留補貼、規范的工作性津貼和生活性補貼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其他收入項目不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上述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各項收入之和扣除該黨員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后的余額,即為其稅后交納黨費的基數。
(3)在企業,列入黨員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工資收入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包括哪些項目
目前,由于企業人員工資項目沒有統一規定,對同類性質的工資項目在不同的企業叫法也不盡相同,因此,列入黨員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收入項目,應當按照是否符合“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的原則來確定。根據多數企業的做法,“固定部分”是指在企業內職工普遍發放的基本工資、崗位(職務)工資、技能工資;崗位(職務)津貼補貼?!盎畹牟糠帧笔侵冈谄髽I內職工定期普遍發放的獎金和績效工資,對于只有特殊崗位發放的津貼補貼(如,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貼,高空、高溫作業和有害、有毒等崗位發放的保健類補貼),以及社會保險類補貼、住房補貼、加班補貼、誤餐補貼、表彰獎勵完成某項工程項目有功人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等,不列入黨員交納黨費計算基數。
(4)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如何交納黨費?
對于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年終兌現績效薪酬的當月按本月實際領取薪酬的總數為計算基數,交納黨費的比例參照《黨費收繳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執行。例如:某實行年薪制人員黨員年薪(稅后)30萬元,其中,基本薪酬為6萬元,與績效掛鉤的薪酬為24萬元?;拘匠昝吭骂I取5000元,屬于月收入3000--5000元的檔次,1—11月份應按1%交納黨費,每月交納黨費50元;12月份兌現與績效掛鉤那部分薪酬時領取的薪酬和按月領取的薪酬之和為24.5萬元,屬于月收入10000元以上的檔次,應按2%交納黨費,本月需交納黨費4900元(24.5萬元x2%)。
政策依據:《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中組發[2008]3號)
13、兩處以上取得工資如何繳個稅?。ㄕ咭罁?、實務分析、例子)
1.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劾U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p>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p>
3.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在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稅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得的,同項所得合并計算納稅;所述第一項指工資、薪金所得,第二項指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第三項指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所得;合并納稅指納稅人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同一項目兩處收入要合計,且只能減除一次費用扣除標準;
4.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自行申報的納稅義務人,在申報納稅時,其在中國境內已扣繳的稅款,準予按照規定從應納稅額中扣除。
5.國稅發〔2006〕162號文件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可以采取數據電文、郵寄等方式申報,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方式申報。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1號)規定,自然人納稅人取得兩處及兩處以上工資、薪金所得,或者取得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或者其他情形,須辦理自行納稅申報時,填報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B表)和《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申報期限為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之內。
實務分析:1.個人取得兩處及以上所得的,應分別由扣繳義務人進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同時其本人應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
2.自行申報的關鍵點
(1)一項目兩處收入要合計,且只能減除一次費用扣除標準;
(2)在中國境內已扣繳的稅款,準予按照規定從應納稅額中扣除;
【例】小李2017年2月在A公司取得工資6000元,在B公司取得工資4000元;以上所得不包括個人負擔的三險一金。
1.小李在A公司扣繳的個人所得稅=(6000-3500)×10%-105=145(元);
2.在B公司扣繳的個人所得稅=(4000-3500)×3%=15(元);
3.小李應繳納個人所得稅=(6000+4000-3500)×20%-555=745(元);
應自行補繳個人所得稅=745-145-15=585(元);
4.納稅地點: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5.納稅期限:3月15日以前(不考慮節假日的影響)
14、雇主全額為雇員負擔稅款
計算公式為:
1.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費用扣除標準-速算扣除數)/(1-稅率)
公式中的稅率,是指不含稅所得按不含稅級距對應的稅率;
2.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公式中的稅率,是指應納稅所得額按含稅級距對應的稅率。
【例1】境內某公司代其雇員(中國居民)繳納個人所得稅。2015年10月支付給陳某的不含稅工資為6000元人民幣。計算該公司為陳某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由于陳某的工資收入為不含稅收入,應換算為含稅的應納稅所得額后,再計算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6000-3500-105)/(1-10%)=2661.11(元);
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2661.11×10%-105=161.11(元);即相當于公司實際給了員工6161.11元。
15、雇主為其雇員負擔部分稅款
1.雇主為其雇員定額負擔部分稅款的,計算公式為:
(1)應納稅所得額=雇員取得的工資+雇主代雇員負擔的稅款-費用扣除標準
(2)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雇主為其雇員定率負擔部分稅款
雇主為雇員負擔一定比例的工資應納的稅款或負擔一定比例的實際應納稅款。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未含雇主負擔的稅款的收入額-費用扣除標準-速算扣除數×負擔比例)/(1-稅率×負擔比例)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例2】2015年某外商投資企業雇員(外國居民)月工資收入12000元,雇主負擔其工資所得部分30%的稅款;計算該納稅人當月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1)應納稅所得額=(12000-4800-555×30%)/(1-20%×30%)=7482.45(元)
(2)應繳納個人所得稅=7482.45×20%-555=941.49(元);其中30%,即282.45元由單位負擔,即相當于公司給了員工12282.45元,其他70%個稅由員工自己承擔。
16、年終獎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1)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2)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
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例3】張某就職于境內某公司,每月繳納“五險一金”2000元。
2018年3月公司擬對其發放當月工資10000元、全年一次性獎金60000元,則應納個稅:
全年一次性獎金/12=60000/12=5000(元),適用稅率20%,速算扣除數是555元;
當月工資10000-2000-3500=4500(元),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是105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共計=(60000×20%-555)+(4500×10%-105)=11790(元);
節稅建議: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54000元,工資16000元
全年一次性獎金/12=54000/12=4500(元),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是105元;
16000-2000-3500=10500(元),適用稅率25%,速算扣除數是1005元;
個人所得稅共計=(54000×10%-105)+(10500×25%-1005)=6915(元);
可節約個人所得稅:11790-6915=4875元。
政策依據:國稅發〔2005〕9號
17、年終獎金計算公式一年使用一次
【例4】案情簡介(摘自海南日報2015年12月18日星期五A11版)
近日稅務人員在對某戶科技企業的檢查中發現,該企業有的員工進行了崗位內部調整,由于財務人員疏忽,在對其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時,把2014年的一次性獎金放在2014年年終發放,而2013年的一次性獎金正常放在2014年年初發放,造成了這些員工2014年使用了兩次年終一次性獎金的優惠算法,從而導致企業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企業財務人員認為:雖然這些員工在一個年度發放了兩次年終一次性獎金,但是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所屬年度是不一樣的,所以一年內使用兩次一次性的獎金的特殊算法,從實質來講,也不應有錯。
稅法分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的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若該企業把2014年的年終一次性獎金放在2015年初發放,就不會有稅收風險,也符合常規,由于該企業財務人員疏忽,對稅收政策缺乏了解,給企業及員工個人都帶來了損失。
該案中,企業應補征個人所得稅12183.68元,對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未能履行代扣代繳義務,被處以稅款0.5倍罰款6091.84元。
【例5】某單位員工在今年1月份取得部分全年一次性獎金,剩余的部分在3月發放,某單位員工在第一次取得年終獎時已按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某單位員工第二次取得年終獎時不能再使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應并入到當月的工資薪金計征個稅。
18、年終獎金計算的“坑”
并舉出例子,比如年終獎為18000元,那么要繳納540元的稅,如果按年終獎為18001元,則需要多納稅1155.1元,即1695.1元;
54001元的年終獎比54000元多納4950.2元;
發108001元比108000元多納4390.25元;
發420001元比420000元多納19250.3元;
發660001元比660000元多納30250.35元;
發960001元比960000元多納88000.45元。
19、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的計稅方法
(1)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3)超過3倍數額部分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平均計算:以超過3倍數額部分的一次性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4)個人在解除勞動關系合同后再次任職、受雇的,已納稅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5)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例5】某公司2016年7月辭退甲、乙、丙三名員工:
甲員工已經工作3年,月收入10000元,辭退時公司給予一次性補償30000元;
乙員工已經工作10年,月收入15000元,辭退時公司給予一次性補償150000元;
丙員工已經工作了18年,月收入20000元,辭退時公司給予一次性補償300000元;
該公司所在地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為4萬元/年。
上年平均工資的三倍=40000×3=120000(元)
(1)甲因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獲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為30000元,小于120000元,因此,甲獲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2)乙超過上年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部分=150000-120000=30000(元);折合月工資收入30000÷10=3000(元);由于乙的折合月工資收入小于費用扣除標準3500元,因此,乙也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3)丙超過上年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部分=300000-120000=180000(元);折合月工資收入180000÷12=15000(元);公司應代扣代繳丙的個人所得稅=[(15000-3500)×25%-1005]×12=22440(元)。
政策依據:財稅〔2001〕157號
20、提前退休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稅
(1)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個人,按照統一標準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員支付一次性補貼,不屬于免稅的離退休工資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因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之間所屬月份平均分攤計算個人所得稅。計稅公式:
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提前辦理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
【例6】老A2016年7月因身體原因提前20個月退休,企業按照統一標準發放給楊某一次性補貼120000元。
則老A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20000÷20-3500)×10%-105]×20=2900(元)。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號
21、企業為退休職工繳納補充醫療保險需要代扣代繳個稅
退休職工繳納補充醫療保險,企業應按“工資、薪金”進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22、離、退休人員的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免征個稅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需要提醒的是,離、退休人員免征個人所得稅僅限于離、退休人員從原離、退休單位取得的退休工資和生活補助部分。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23、離、退休人員領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的補貼獎金等需繳納個稅
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稅函〔2008〕723號
24、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收入需繳納個稅
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退休人員再任職”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2)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需要提醒的是,不需要合并免征個稅的退休工資或養老金計算繳納個稅。
政策依據:國稅函〔2005〕382號、國稅函〔2006〕526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
25、延長離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從所在單位取得的工資、補貼等
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其中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是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和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
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按下列規定征免個人所得稅:
(1)對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取得的,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統一發放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2)除上述(1)項所述收入以外各種名目的津補貼收入等,以及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訓費、講課費、顧問費、稿酬等各種收入,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稅字〔1994〕020號、財稅〔2008〕7號
26、“老外”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減免
境外人員的下列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1)按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當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3)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者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于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洗衣費,應由納稅人在首次取得上述補貼或上述補貼數額、支付方式發生變化的月份的次月進行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述補貼的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確認免稅。
對于搬遷費,應由納稅人提供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稅。
(4)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境外出差補貼,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此類補貼,應由納稅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費、住宿費憑證或企業安排出差的有關計劃,由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免稅。
(4)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探親費,應由納稅人提供探親的交通支出憑證(復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實際用于本人探親,且每年探親的次數和支付的標準合理的部分給予免稅。
國稅函[2001]336號,就探親費“合理的部分”做出統一規定,“可以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優惠待遇的探親費,僅限于外籍個人在我國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2次的費用?!?/p>
對于語言訓練費和子女教育費,應由納稅人提供在中國境內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憑證和期限證明材料,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在中國境內接受語言培訓以及子女在中國境內接受教育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且在合理數額內的部分給予免稅。
例如外籍員工的子女學校的專車接送費不在免稅范圍,因此不能免征個人所得稅。
(5)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所謂“直接派往”指世界銀行與該專家簽訂提供技術服務協議或與該專家的雇主簽訂技術服務協議,并指定該專家為有關項目提供技術服務,由世界銀行支付該外國專家工資、薪金。該外國專家在辦理免稅手續時,應當提供其與世界銀行簽訂的有關合同和其工資、薪金所得由世界銀行支付、負擔的證明。
(6)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所謂“直接派往”指聯合國組織與該專家簽訂提供技術服務協議或與該專家的雇主簽訂技術服務協議,并指定該專家為有關項目提供技術服務,由聯合國組織支付該外國專家工資、薪金。聯合國組織是指聯合國的有關組織,包括聯合國開發計劃署、聯合國人口活動基金、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聯合國技術合作部、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糧食計劃署、世界衛生組織、世界氣象組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等。該外國專家在辦理免稅手續時,應當提供其與聯合國組織簽訂的有關合同和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聯合國組織支付、負擔的證明。
(7)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8)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9)根據兩國政府簽訂的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對其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10)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對其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11)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負擔的,對其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政策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國稅發〔1994〕148號)、財稅字〔1994〕第020號、國稅函發〔1996〕417號、國稅發〔197〕054號。
27、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稅時的減除費用
(1)“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p>
(2)附加減除費用,是指每月在減除35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附加減除費用1300元。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28、計算工資個稅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
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是指:
(1)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
(2)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專家;
(3)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
【例】境內企業員工,在境外參與施工建設并由境內企業發放工資,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因該境內企業員工在境外提供勞務從境內企業取得的工資,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符合附加減除費用的適用范圍,可以適用48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人員?!?/p>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29、遠洋運輸船員工資薪金所得適用附加減除費用政策
對遠洋運輸船員(含國輪船員和外派船員,下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紤]到遠洋運輸具有跨國流動的特性,因此,對遠洋運輸船員每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在統一扣除3500元費用的基礎上,準予再扣除稅法規定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即1300元,即總減除費用為4800元。
由于船員的伙食費統一用于集體用餐,不發給個人,故特案允許該項補貼不計入船員個人的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
政策依據:國稅發〔1999〕202號
30、軍隊干部取得以下補貼、津貼免征或不征個稅
屬于免稅項目或者不屬于本人所得的補貼、津貼有8項,不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即:
(1)政府特殊津貼;
(2)福利補助;
(3)夫妻分居補助費;
(4)隨軍家屬無工作生活困難補助;
(5)獨生子女保健費;
(6)子女保教補助費;
(7)機關在職軍以上干部公勤費(保姆費);
(8)軍糧差價補貼。
對以下5項補貼、津貼,暫不征稅:
(1)軍人職業津貼;
(2)軍隊設立的艱苦地區補助;
(3)專業性補助;
(4)基層軍官崗位津貼(營連排長崗位津貼)
(5)伙食補貼?!?/p>
政策依據:財稅字〔1996〕14號
31、從破產企業取得的安置費收入免征稅
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稅〔2001〕157號
32、符合條件的個人捐贈可以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所說的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
對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新設立的基金會在申請獲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贈人可憑捐贈票據依法享受稅前扣除。
對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公益事業和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案例】作家劉某2012年10月份取得稿酬收入30000元,從中取出8000元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社會團體向災區捐贈:(1)向“災區”捐贈——如果能扣,只能限額扣;(2)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社會團體”——能扣;(3)應納稅所得額﹦30000×(1-20%)﹦24000(元);(4)捐贈扣除限額:24000×30%﹦7200(元);(5)應納稅額﹦(24000-7200)×14%﹦2352(元)。
部分經過批準的基金會,如農村義務教育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紅十字會等,個人向其捐贈的所得,按照規定可以在計算個人應納稅所得時全額稅前扣除。
個人通過扣繳單位統一或直接通過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向災區的捐贈,憑政府機關或非營利組織開具捐贈憑據、扣繳單位記載的個人捐贈明細表等,允許扣繳單位代扣代繳或個人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時門確定的其他人員。
允許個人在稅前扣除的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其捐贈資金應屬于其納稅申報期當期的應納稅所得,當期扣除不完的捐贈余額,不得轉到其他應稅所得項目以及以后納稅申報期的應納稅所得中繼續扣除,也不允許將當期捐贈在以前納稅申報期的應納稅所得中追溯扣除。
政策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稅〔2008〕160號、國稅發〔2008〕55號、國稅函[2004]865號。
33、個人向非關聯科研機構和高等院?!叭隆毖邪l項目的捐贈支出
個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用于對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簡稱“三新”研發項目)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的資助,可以全額在下月(工資、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計征的所得)或當年(按年計征的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政策依據:財稅字〔1999〕273號
34、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
自2017年7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額扣除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準之外的扣除。
政策依據:財稅〔2017〕39號
35、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個人僅限定于“獎勵相關工作人員”,獎勵單位其他人員需要合并的工資薪金繳納個稅。
政策依據:財稅字〔1994〕20號.
36、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是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個人所得稅。
對于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由于項目多,各地標準不一致。有的省份進行了明確,如:《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統一免征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的“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標準的通知》(魯地稅所字〔1995〕第100號)規定,對“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全省統一確定標準,標準為每人80元;企事業單位職工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扣除項目亦可比照辦理。
政策依據:國稅發〔1994〕089號
37、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免納個人所得稅
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免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個人所得稅法》
38、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工資薪金所得有優惠政策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其中減征個人所得稅包括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工資薪金所得。
(2)減征個人所得稅,其減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例】根據《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京財稅[2006]947號)文件規定:“一、持有區縣以上民政部門、殘聯有效證件或證明的烈屬、孤老人員和殘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別享受減征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獨立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在生產經營中需雇請雇員的,雇員中殘疾人員比例為30%以上的,按應納稅額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
三、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人員的具體范圍包括:
(一)殘疾人:是指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綜合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員。
(二)孤老人員:是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義務人的老年人。
(三)烈屬:是指烈士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p>
政策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39、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
不論是以現金形式還是票據報銷等方式取得由于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發生的“車補”,都是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在支付個人車補時,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公務用車補貼之所以要扣除一定標準,是因為公務用車補貼在內的公務交通補貼中包含一定比例的公務費用,這部分公務費用應由公司承擔,不構成員工的個人所得,也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具體扣除標準應咨詢當地稅務機關。
政策依據:國稅函〔2006〕245號、國稅發〔1999〕58號
40、股權激勵所得
(1)員工獲得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權,作為工資薪金所得,以在一個公歷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權工資薪金所得為一次,區分本月的其他工資薪金,單獨計算應納稅額。
(2)個人在納稅年度內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應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扣繳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其中:
公式中的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于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
公式中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以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除以規定月份數后的商數,對照工資、薪金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確定。
(3)個人在納稅年度內兩次以上(含兩次)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和限制性股票等所得,包括兩次以上(含兩次)取得同一種股權激勵形式所得或者同時兼有不同股權激勵形式所得的,上市公司應將其納稅年度內各次股權激勵所得合并,應按以下公式計算應納稅款:
應納稅款=(本納稅年度內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本納稅年度內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累計已納稅款。
(4)對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取得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在行權時,納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自其股票期權行權之日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5)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優惠僅適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屬分支機構)和上市公司控股企業的員工。這里要注意,第一,上市公司占控股企業股份比例最低為30%;第二,間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對二級子公司的持股,間接持股比例,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上市公司對一級子公司持股比例超過50%的,按100%計算。
41、低價出售本單位職工的住房
根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關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間,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房改成本價格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職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價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價格或市場價格而取得的差價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
除上述規定情形外,單位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職工實際支付的購房價款低于該房屋的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的差額),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對職工取得的上述應稅所得,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征稅辦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先將全部所得數額除以12,按其商數并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表確定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根據全部所得數額、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按照稅法規定計算征稅。
政策規定:財稅〔2007〕13號
42、企業為員工繳付企業年金時的個人所得稅計算
企業年金、職業年金遞延納稅,也屬于一種稅收優惠。遞延納稅是指在年金繳費環節和年金基金投資收益環節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將納稅義務遞延到個人實際領取年金的環節。
(1)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準,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以下統稱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超過本通知第一條第1項和第2項規定的標準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4)企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政策依據:財稅〔2013〕103號
43、董事費、監事費應按哪個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第二條的規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八條規定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方法,僅適用于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
(2)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稅〔2013〕103號
44、單位為員工報銷因公需要發生的通訊費涉及個稅
應區分不同情況征收個人所得稅:
(1)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因公需要)負擔通訊費采取金額實報實銷或限額實報實銷部分的,可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
(2)如當地無特殊政策,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負擔通訊費采取發放補貼形式的,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45、員工借款購買資產涉及個稅
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稅[2008]83號